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后,谁有权继续承租?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7
浏览量:10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钱女士

被告:甲县K中学(以下简称K中学)

1995年初,K中学教师王老师与女友钱女士登记结婚。当年年底K中学考虑到小两口的实际情况,为王老师分配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并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2002年,王老师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因钱女士的单位没有房子,K中学的公房由钱女士和孩子居住,王老师搬出去。此后,钱女士带着孩子住在K中学宿舍里,想从此过上平静的日子。8月份,学校以落实房改政策为由通知钱女士母子于月底之前搬出现在的住房。钱女士拿着与王老师的离婚协议找到K中学房管部门,表示以后房子的租金由自己按时交纳。K中学则认为,学校的公房是分配给学校教工居住的,既然王老师已与她离婚,且王老师不再使用该房,学校就应该将其收回,以便分给其他需要房子的教工。钱女士坚决不肯搬走,多次找到K中学有关负责人理论。8月15日上午,钱女士去上班,家中无人,K中学组织保卫科的人员将房门撬开,强行搬走了房中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并在房门上贴了封条。纠纷因此升级,钱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老师与钱女士结婚后,丈夫向其所在的K中学申请到了公房承租,现二人感情破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王老师和钱女士二人复合,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共同居住的公房的情形。钱女士有权在离婚后承租K中学的公房。且王老师与钱女士在离婚时,协议将K中学的公房由钱女士和孩子居住。王老师放弃了对该公房的承租。K中学的拒绝钱女士承租房屋的行为,侵害了钱女士依法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利。同时,K中学派人强行搬走了钱女士房中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并在房门上贴了封条的行为,构成了钱女士合法权利的侵害。法院在查明情况之后,支持了钱女士的诉求

律师点评:

专业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就是非K中学教工的钱女士在与其夫离婚后,是否有权继续承租学校公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分配或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有承租权。对于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以及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因此,本案中的钱女士虽然不是K中学教工,但是对于K中学公房是享有承租权的,K中学不得以其不是教工为由收回房子。再者,K中学强行将钱女士母子赶出去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房屋时,应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损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时要做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显然,K中学这种未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就擅自搬走其财物并封房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了承租人合法权益的。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361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