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评析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浏览量:1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Z单位起诉称: 2001年,XX县K建筑装饰公司以被告单先生的名义购买位于甲市乙区C地甲256号院E-502号房屋。2005年7月,我单位与K公司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书》,我单位购买了诉争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651785元。2005年7月,我单位与单先生、K公司签订了《甲市Z单位购K公司二手楼房及与单先生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及内部配套设施等均归我单位所有,被告单先生仅是名义上的房产者,K公司及被告单先生协助办理变更手续。K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在XX县工商局注销。现被告单先生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将甲市乙区C地甲256号院E-502号房屋从被告单先生名下转移登记至我单位名下;2.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单先生答辩称:1、2005年7月28日,原告与K公司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书,原告应当向K公司主张合同权利,原告起诉K公司全部股东没有法律上的依据。2、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在事实上不能履行,K公司于2009年依法解散,并经过了合法清算,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原告未向清算组申报权利,导致其实体权利消灭。3、原告与K公司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绝对无效,且合同不具真实性。4、原告请求我履行合同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原告的企业性质由国有经营单位变成了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涉案房屋的性质已经不再是国有资产。

本案其他被告未答辩。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单先生名义从甲市E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甲市乙区C地甲256号院E-502号房屋,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购买及使用涉案房屋支付了购房款578143元、公共维修基金11563元,装修费50289元。此后,单先生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2005年7月1日,Z单位(甲方)、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单先生(丙方)签订《甲市Z单位购K公司二手楼房及与单先生的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购乙方的涉案房屋,乙方、丙方协助办理变更手续。同日,单先生签署个人声明,表明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又介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变更,其与涉案房屋无关。

2005年7月28日,Z单位(甲方)与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已购涉案房屋(公房),房款651785元,乙方派单先生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8月9日,Z单位向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651785元。Z单位原名甲市Z单位,为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负责人姚某。2016年7月7日,完成更名。此后,变更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姚某,该企业于2010年12月25日注销,注销时该企业向工商局声明其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股东为:姚某、谢某、孙某、李某、胡某、苟某、蔡某。此后,蔡某去世,其继承人为王女士、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单先生、姚某、谢某、孙某、李某、胡某、苟某、范某、王某、王女士、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Z单位办理甲市乙区C地甲256号院3号楼E-5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姚某、谢某、孙某、李某、胡某、苟某、范某、王某王女士、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Z单位与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Z单位与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单先生签订的《甲市Z单位购K公司二手楼房及与单先生的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单先生虽主张上述合同因关联交易而无效,且Z单位与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重合的情况,但考虑到双方的企业性质和交易价格,难以认定交易中存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因此单先生据此主张合同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另外,虽然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但其存在本案中的债务未解决,故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应参与本案诉讼承担相应责任,且Z单位的权利不因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销而直接消灭。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具有明显物权性质的债权请求,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且Z单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为诉讼时效问题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Z单位显失公平。因此,对单先生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单先生所提XX县K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强迫其借名买房以及Z单位不及时履行过户手续给其造成损失的问题,可另行起诉解决。

综上所述,Z单位要求单先生、姚某、谢某、孙某、李某、胡某、苟某、范某、王某、王女士、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等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386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