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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撤销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18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女士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7年7月2日被告王先生代我与被告寇先生及被告甲市K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寇先生答辩称:1、我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我已将购房定金及首付款10万元支付了王先生,王先生和杨女士应尽快协助我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我个人名下。2、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杨女士及王先生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我已将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原告为此已在先提起了诉讼,原告已经是另案的被告,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及应否履行应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审理,原告提起的撤销之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1、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乙区XX街XX小区203号的房屋是借名买房,我是该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和所有权人,原告无权要求撤销我与寇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案所涉房屋房源是我通过中介获知的,并且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以及中介服务费、房屋税费全部是我委托办理并支付的,因此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不是原告。我购买上述房屋是为了短期投资,正巧原告想贷款,其名下无房产,无法获得更高银行的授信,故要求我将上述房屋过户到杨女士名下,银行征信及授信审批后,再将上述房屋过户,为此原告给王先生出具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所以说上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我,原告实际上对上述房屋无实际所有权。2、我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并且原告也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收房款、代缴税费,代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为此我已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寇先生,原告无权再申请撤销该我与寇先生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3、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乙区XX街XX小区203号的房屋是借名购房,实际所有权人为我,原告发现房屋上涨后想侵占上述房屋,阻止我出售上述房屋,双方发生纠纷,现我已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本案原告是否具有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得等到确权纠纷审理之后方能确定,故法院应当中止审理该案,待双方确权纠纷之后再回复审理。

被告甲市K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答辩称:1、王先生持有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通过我中介与寇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被答辩人无权随意撤销买卖合同。2、被答辩人想要撤销三方买卖协议,就应先撤销其出具的公证授权委托书。3、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被答辩人应承担其委托不当,给寇先生及我房产中介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被告王先生代理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寇先生及被告甲市K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出卖原告杨女士位于乙区A地XX街XX小区203号房屋,2016年10月27日原告杨女士因借梁先生款202000元,于2017年3月21日原告通过公证委托王先生办理不动产买卖过户的相关事宜。后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已还梁先生款。后得知被告王先生以原告名义出卖位于乙区A地XX街XX小区203号房屋,出卖价格90万元、建筑面积184.3平方米、地下室16.97平方米。原告提供了2017年7月5日Z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原告该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该房屋:地上房地产167.45万元、每平方米9086元;地下房地产25455元,每平方米1500元。总价值170万元。现原告申请撤销该合同。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依法撤销2017年7月2日被告王先生代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寇先生和被告甲市K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因借梁先生的款以公证委托方式委托被告王先生出卖位于乙区A地XX街XX小区203号房屋,其真实目的是以房屋抵押,原告已还梁先生的款,后发现被告王先生2017年7月2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170万元的价格,以90万元的价格与被告寇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该合同明显显失公平,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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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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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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