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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一房二卖,买方要求双倍退还定金被驳回——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3
浏览量:13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马先生起诉称:2015年9月28日,我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向被告购置XX县XX广场XX小区第8号楼32层03号商品房一套,面积128.59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600元,诚意定金50000元,总价334334元,合同签订后,我交付首付款74334元,余款为银行按揭贷款。被告承诺15日内办理网签合同,并到房管所备案,可被告一拖再拖,不办理网签合同和备案登记,经与被告协商网签或退款无果后,我到房管局查询得知被告已将该房卖给了蒋女士,并且在2015年4月15日就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月24日办理了备案登记。被告无视法律规定,一房二卖,违反了合同约定,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我与被告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我购房首付款74334元;3、判决被告按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双倍返还我定购金100000元;4、判决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我利息至被告返还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答辩称:原告表述不清,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订购协议》来看,50000元定金已转化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不存在一房二卖,并且现在完全可以卖给原告。对原告诉请,被告同意一、二、四项,不同意第三项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原告(乙方)马先生与被告(甲方)XX公司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置XX县XX广场XX小区第8号楼32层03号商品房一套,面积128.59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600元,总价334334元。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乙方签订的定金转为购房款。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协议签订的当天,原告支付给被告定金50000元。2015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原告补24334元购房款,加上已交的定金,原告总共交付被告房屋购房款(首付款)74334元,余款230000元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预售登记,被告未予办理。2015年12月24日,原告到XX县房屋征收和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得知XX广场XX小区第8号楼32层03号商品房已于2015年4月15日出卖给蒋女士,并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于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备案登记。此后,原告要求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解除原告马先生与被告XX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马先生购房款人民币七万四千三百三十四元(¥74334元),并从2015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3、驳回原告马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被告XX公司将其开发在建的XX县XX广场XX小区第8号楼32层03号商品房一套,出售给原告马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屋订购协议》终止履行,原告所交付的50000元定金已转化为购房款,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无合法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将XX广场XX小区第8号楼32层03号商品房出卖给蒋女士,并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又进行了备案登记,尔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属于法律规定的“一房二卖”的情形,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7433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付原告利息至被告返还之日止,被告均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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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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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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