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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分析一起房屋买卖违约纠纷案件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9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窦先生起诉称:2012年3月13日我与被告徐女士、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徐女士、钱先生将甲市乙区XX家园15号楼1单元9-6号房屋出卖给我,房款为53万元,被告徐女士、钱先生于2012年12月31日前注销他项权利,如被告徐女士、钱先生违约,则承担违约金106万元。并约定被告龙先生对被告徐女士、钱先生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我已如约将购房款全部给付完毕,而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所出售房屋的他项权利注销,经我多催促,被告迟迟不履行注销他项权利的义务,一直拖延到2013年11月才将房屋的他项权利注销,已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女士、钱先生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承担违约金8万元;被告龙先生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徐女士、钱先生、龙先生未作出答辩。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女士、钱先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3日原告窦先生与被告徐女士、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徐女士、钱先生将甲市乙区XX家园15号楼1单元9-6号房屋出卖给原告……4、交易价格为53万元;5、原告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伍拾叁万元,房屋产权更名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被告徐女士、钱先生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更名过户事宜;……1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出卖人违约,除如数返还买受人全部房款外,并附带违约金壹佰零陆万元;13、如原告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不能结清房款,原告须付违约金5万元……15、龙先生须承担出卖人的连带法律责任。(防一房二卖责任)。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汇入钱先生帐户1.5万元,于2012年3月13日给付徐女士、钱先生41万元,于2012年3月17日给付钱先生3万元,于2012年4月8日给付钱先生7.5万元,以上合计53万元。被告徐女士、钱先生于2012年6月中旬将房屋交付于原告。另查明,本案诉争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徐女士名下。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徐女士、钱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窦先生将坐落于甲市乙区XX家园15号楼1单元9-6号房屋所有权人由徐女士变更登记为窦先生。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女士、钱先生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房款53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依约履行协助办理更名手续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因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违约金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龙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双方约定龙先生须承担出卖人连带法律责任,并注明防一房二卖,因本诉中不涉及一房二卖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也不宜对本条款作扩大解释,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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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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