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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已出售的房屋又卖给第三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房产律师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22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先生、王女士起诉称: 2014年3月14日,我们与被告签订合同确认单一份,约定:我们购买被告开发的XX商铺,建筑面积40.45㎡,15929元/㎡,总价644332元,签约当日付清首付款344332元,余款30万元办理按揭贷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与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商铺出卖给第三人且办理了网签登记,致使我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取得房屋。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XX商铺合同确认单;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344332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244332元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344332元的赔偿责任,以上合计诉求688664元;4、判决被告负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K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只是因为担保而网签了该套房屋,不能仅凭网签登记信息认定被告构成一房二卖。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签订《XX商铺认购合约》一份,约定:原告认购商铺,面积40.45㎡,单价15929.1元/㎡,总价644332元,认购金10万元。签约当日,被告收到原告购房款10万元。2014年3月14日,原告李先生与被告签订《XX商铺合同打印确认单》一份,约定:李先生与共有人王女士购买被告开发的XX商铺,建筑面积40.45㎡,成交单价15929.1元/㎡,成交总价644332元,签约当日内付清首付款344332元,余款30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同日,被告收到原告购房款244332元。

另查明,被告在将涉案商铺出售给原告之前已出售给案外人何先生,并办理了网签登记备案。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解除原告李先生与被告K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签订的《XX商铺合同打印确认单》;

2、被告K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先生、王女士购房款344332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3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44332元自2014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被告K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先生、王女士344332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X商铺认购合约》、《XX商铺合同打印确认单》,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名称、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包含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具有的主要内容,且原告已经支付按揭贷款之外的购房款,故原告与被告K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K公司将已出售的商铺又出卖给本案原告,构成一房二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打印确认单、返还已付购房款344332元及利息、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344332元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3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44332元自2014年3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关于被告K公司非一房二卖的辩称,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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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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