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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能及于另一方的罚金或赃款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0
浏览量:41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3年8月,马韵歆起诉称:我与余大宝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余大宝于2006年离家至重庆,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9月29日,余大宝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余大宝因xxxxx罪及xxxx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今于X监狱服刑。余大宝有吸毒恶习,且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余大宝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辩称


余大宝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马韵歆很早就相识并自由恋爱,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家人关系也很好。2006年,我到重庆做生意,但每两到三个月都会回家一次,双方没有分居。我被捕后,马韵歆一直照顾我的家人,我很感激她,现在我的刑期还有六年,马上又会减刑,很快就可以出去了,我不想出狱后无家可归,希望能挽回双方的感情和婚姻。


三、审理查明


马韵歆与余大宝于1999年3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韵歆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后撤诉。


双方于婚后共同购置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屋。后余大宝因犯x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余大宝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4676.48元继续予以追缴,以发还被害单位。现马韵歆以余大宝有吸毒恶习,双方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余大宝离婚,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马韵歆提交2012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一份,载明:"甲方:余大宝,乙方:马韵歆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二、现有股票、存款、车辆等在偿还上列房屋贷款和办理甲方事宜有结余时归乙方所有;三、个人债务各自负责;四、其他财产为甲方个人财产;五、协议签订后的收入各自所有;六、如离婚按此协议分配",协议下方有余大宝、马韵歆签名。


马韵歆表示,余大宝被逮捕后,房屋贷款均由其一人负担,除某号房屋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据该协议,要求某号房屋判归其所有。余大宝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但表示是为了挽回婚姻,出于不离婚并给马韵歆保障的初衷才签署了该协议。余大宝表示,除某号房屋外,双方还有共同存款、股票、现金、两辆汽车等共同财产,但具体金额及车辆牌号均记不清了。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准予马韵歆与余大宝离婚;


2、驳回马韵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婚姻关系的建立、存续以感情为基础。男女双方应当秉承忠实、彼此珍惜的原则,通过有效的沟通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各类事务。


本案中,余大宝与马韵歆分居多年,且余大宝至今仍处于羁押状态,故实际上,其与马韵歆无法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加之余大宝剩余刑期较长,故双方的婚姻关系缺乏维系的基础,余大宝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今仍处于羁押状态,其行为严重伤害了马韵歆的感情,亦导致双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夫妻关系难以维系,现马韵歆要求离婚,故马韵歆要求与余大宝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


就夫妻共同财产一节,基于余大宝需负担被继续追缴赃款及罚金的法律责任,双方财产查明在余大宝服刑期间亦存在现实障碍,故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双方可待财产权属明确的前提下予以妥善处理。法院出于余大宝尚有赃款及罚金未缴纳,以及其处于羁押状态对共同财产的查明存在现实困难的考虑,未一并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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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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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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