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董先生起诉称:我和被告均是A村农民,于1998年10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以80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甲市乙区XX镇A村320号院落卖给我。价款结清后,我一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现在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决确认我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甲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位于甲市乙区XX镇A村320号院落一处,该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原登记在董某甲名下。1998年10月20日,董先生与董某甲签订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董某甲将上述院落中房屋七间以8000元卖给董先生。上述契约签订后,原、被告双方按照契约履行约定了的权利义务。诉争房屋在双方契约履行完毕后一直由原告董先生控制使用。另查,原告董先生系甲市乙区XX镇A村农业家庭户。被告董某甲与被告韩女士系夫妻关系。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董先生与被告董某甲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不同的实际情况综合加以判断。原告董先生为诉争房屋所在村村民,依法可以在该村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双方于1998年10月20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应属有效,故原告董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契约有效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