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冉女士起诉称:2002年5月,我和丈夫马先生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99号的房屋和院落以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现被告及其全家居住于该院。被告一直未能在XX村落户,该房屋买卖交易也一直未得到XX村委会的认可。我将房屋出卖后依据当时政策在XX村外开办了养殖小区,一直生活居住至今。目前按照乙区政策,需要关闭养殖小区,我在XX村无住所,而被告购买房屋又不具备法定的资格,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交易无效。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坐落于乙区XX镇XX村99号的房屋及院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左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02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方支付价款3.5万元,冉女士也交付了房屋,至此房屋买卖协议履行完毕,且我一直居住至今,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我也没有腾退房屋的条件。2001年我因泥石流自XX区XX镇搬至XX区K镇L村,但未在该村申请宅基地,因此我在户口所在地没有房屋,且家庭祖孙三代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另我对房屋也进行了翻建。我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返还宅院,我另诉赔偿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冉女士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农民,左先生系甲市XX区K镇城镇居民。2002年5月14日,冉女士与左先生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左先生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冉女士在甲市乙区XX镇XX村99号宅院内房屋(北房4间,西厢房三间半)。协议签订后,左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冉女士也向左先生交付房屋,左先生一直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左先生购得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室内装修。现冉女士就转让房产一事向左先生主张权利,请求判决其与左先生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左先生返还诉争房屋及院落。
四、法院判决
原告冉女士与被告左先生于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四日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左先生系甲市XX区城镇居民,因而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冉女士与左先生订立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并将自有房产转让给左先生的行为,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让渡而归于无效。故冉女士请求确认其与左先生订立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之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