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陆先生起诉称:2014年,我与陆某甲、陆某乙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将位于甲市L区C镇A村15号院内的北房两间卖给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与被告陆某甲、陆某乙于2014年1月4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陆某乙、陆某甲、陆女士、陆小姐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2014年1月4日,陆某乙、陆某甲(卖方)与陆先生(买方)签订了契约,约定陆某乙、陆某甲将兄弟二人共建的北房两间包括小棚子厕所等卖给村民陆先生永久为业,房屋作价五万五千元。协议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姜大娘。陆先生系甲市L区C镇A村农民。姜大娘与陆大叔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即陆某甲、陆某乙、陆小姐、陆女士、陆某丙。姜大娘于2002年去世,陆大叔于1989年去世。陆某丙于2015年去世,陆某丙与蔡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孩子即蔡某甲和蔡某乙。陆某丙的继承人对于陆某乙、陆某甲出售涉案房屋亦无意见。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陆先生与被告陆某乙、陆某甲于2014年1月4日签订的《契约》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系诉争房屋所在村村民,具备购买涉案农村房屋的资格;本案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已交易完毕,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契约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