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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借母亲名义购房因过户诉至法院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量:5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石先生起诉称:高女士与石大叔系夫妻关系,我是二人之子。1993年,我以高女士的名义购买甲市乙区XX村外电子厂宿舍2号楼602号房屋。约定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高女士必须马上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1995年12月13日,高女士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涉案房屋早就具备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我一直催告高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高女士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决高女士、石某甲将甲市乙区XX村外文电子厂宿舍2号楼602号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高女士、石某甲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高女士、石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石先生的诉讼请求,房屋暂时不能过户给石先生,因为石先生现在准备离婚,我们怕房屋被石先生妻子弄走。起诉上所说的借名买房的情况确实存在。

三、法院查明

高女士与石大叔系夫妻,该二人共有两个儿子,分别为石某甲、石先生,石大叔于2018年9月2日去世。甲市乙区XX村外电子厂宿舍2号楼602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登记于高女士名下的房屋,房产所有证于1995年12月13日填发。1993年12月30日,高女士与甲市XX村外电子厂签订《住宅房屋买卖契约》,约定高女士购买诉争房屋,价款为13371元,一次性优惠付款10697元。

石先生主张其与高女士、石大叔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在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之时存在口头协议,约定诉争房屋由石先生借用高女士名义购买,购房款由石先生支付,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就过户给其。高女士、石大叔认可石先生的上述主张,确认双方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及上述口头协议约定内容。另查,诉争房屋现由石先生出租收益,该房屋的《住宅房屋买卖契约》、收据、通知、计算表及房产所有证原件均由石先生持有。此外,石先生主张其与妻子感情较好,并不存在准备离婚的情形。

四、法院判决

高女士、石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石先生办理甲市乙区XX村外电子厂宿舍2号楼602号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至石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石先生与高女士、石大叔确系 “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在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之时口头协议约定诉争房屋由石先生借用高女士名义购买,购房款由石先生支付,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就过户给石先生。诉争房屋的房产所有证于1995年12月13日办理完毕,已经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因石大叔已于2018年9月2日去世,故石大叔在该合同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应其法定继承人石某甲予以承继。高女士、石某甲所持石先生现正准备离婚,怕诉争房屋被石先生妻子分得,故不同意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石先生名下的主张不能成立,且该二人就此未举证证明,石先生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此不予采信。鉴此,石先生要求高女士、石某甲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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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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