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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靳双权浅析一起离婚诉讼案件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4
浏览量:105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女士起诉称:2008年,我和被告在打工期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后被告给我彩礼20000元,我以冰箱一台、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作为陪嫁物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4月28日生一女钟小姐,现在上幼儿园。婚后,我和被告同去外地打工,期间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与我发生矛盾后就掐我脖子。2013年2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2月12日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又掐我脖子,现我和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多次协商离婚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带走陪嫁物品。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钟先生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三、法院查明

原告黄女士、被告钟先生于2008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28日婚生一女钟小姐,现入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婚后同在外地打工,期间两人因琐事曾发生纠纷。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四、法院判决

不准原告黄女士与被告钟先生离婚。

五、律师点评

北京离婚律师靳双权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对较好;婚后又共同外出务工,育有一女尚在幼年,共同生活已三年有余,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加强感情交流,相互忍让,尽到夫妻相互扶助、共同抚养幼女的义务,多从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考虑,增进家庭和睦与团结,尚有和好之可能。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发生矛盾,在人民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期间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种对待婚姻纠纷的方式不足取,被告应当反省其在婚姻纠纷中的责任和态度,以负责任的态度解决婚姻纠纷,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维护农村地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睦,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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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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