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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使用拒不归还产权人如何维权?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7
浏览量:179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贾青诉称,贾青与王岩夫妻二人育有贾音一子,共同购买xx小区479号房屋,二人离婚后经法院判定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王岩支付折价款100万元,现原告已向法院支付折价款,被告拒不返还涉案房屋。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搬离并返还原告涉案房屋,结清水、电、燃气费用,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1万元,负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岩、贾音辩称,被告未收到折价款,不具备另行置办房产的能力,又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产,无条件腾退涉案房屋。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原告支付给被告折价款后,被告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来腾退房屋。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系由二被告居住。原告提交涉案房屋房产证,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二被告称已将涉案房屋出售,并提交了房款收据,原告不认可。二被告同意支付房屋腾退前的水、电、燃气费用,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经核实,二被告于本案开庭一个月后收到原告支付的房屋折价款。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搬出腾退涉案房屋,并承担相应的水、电、燃气费用。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归原告所有,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对此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现二被告违背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拒不腾退搬出,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即原告的权利产生妨害,相对于原告来说,二被告系涉案房屋的无权占有人,原告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水、电、燃气费用因二被告同意,故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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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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