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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纠纷中的律师观点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量:18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戴某诉称:2013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就北京市昌平区X小区X地下室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款430000元。协议约定:被告须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如因一方原因,在过户过程中不能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视为违约,应赔偿守约方转让款的10%。协议签订后,一直无法办理过户,原告不能使用地下室。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1、解除原、被告2013年7月4日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返还购房款430000元;2、支付违约金43000元,以上共计473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是一份关于昌平区×号楼部分房屋的使用权的转让协议,与所有权无关,也并不涉及买卖关系。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和被转让人支付使用权转让费。至于协议中 “转让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这一条约定,被答辩人明确知道所转让标的物为地下室,没有产权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该条约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但整体合同为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性质不受影响,仍然依法有效成立,可以单独视为该条条款无效,而转让合同本身有效。所以,答辩人认为该转让协议有效成立,不应当返还被答辩人的转让费用。


三、审理查明


原告(受让方、乙方)与被告(出让方、甲方)于2013年7月4日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房屋座落为昌平区×单元地下,甲方转让该房屋使用权的转让款为430000元。转让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须在转让完毕起15日之内将房屋搬空并将钥匙交与乙方。


被告认可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但是认为原告对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明知的,不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经询,被告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返还房屋等权益。


四、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


2、被告朱某返还原告戴某购房款43万元;


五、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告支付给被告转让费后,被告有协助原告将涉案标的物过户给原告的义务,但是涉案标的物尚未取得产权证,被告无法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导致原告所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理由正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无法完成过户的责任不在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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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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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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