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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外人购买农村房屋引发的纠纷判决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9
浏览量:17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女士起诉称:我诉黄女士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于2006年7月22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现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女士将我宅基地上原有的北正房3间拆除进行翻建、新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黄女士无权使用我的宅基地建房,其购买、建房的行为违法。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黄女士将位于乙区XX镇XX村32号院内的全部房产返还给我所有;2、我退还黄女士购房款2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女士答辩称:当年张女士自愿将已破烂不堪的三间房屋卖给我,且经过村委会集体同意。我离婚后带着孩子回到娘家,因前夫是居民,且只有一套56平米的房子,我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只有涉案房屋。因我母亲肺癌,父亲半身不遂,行动不便,所以我暂时住在我娘家弟弟的房子里,我们姐弟五人轮流照顾父母。张女士第一次在法庭告我时一口咬定卖给我时房屋就是现在这个样子。我拿出了证据后,张女士才承认房屋是我翻建的。当年建房时,前夫为我提供了20万元的帮助,离婚时我们有协议,何时拆迁了,再返还给他20万元。我目前在家照顾父母,没有出去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也没有钱去买新的住房。如果将房子返还给张女士,我和孩子没有地方居住,况且目前,我不是涉案房屋所在村村民,张女士也不是。张女士已将房屋卖给我长达10年之久,现在房屋升值了,便来索要住房,缺乏诚信。综上,我不同意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为乙区XX镇XX村32号院落宅基地使用权人。 2006年7月22日,张女士与黄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XX镇A村村民张女士(吴书莲)自愿将房屋宅基地卖与C村村民黄女士。协议中载明房屋作价24000元。协议签订后,黄女士向张女士支付了购房款24000元,张女士将涉案房屋交付黄女士使用。在签订协议时上述院落内有北正房三间,后黄女士将上述三间房屋进行了拆除和重建。2015年,张女士以上述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黄女士于2006年7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经审理,法院院认为:黄女士非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民,不具备购买该村房屋的条件,张女士与黄女士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遂于2015年12月17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女士与黄女士于2006年7月22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上述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黄女士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32号院内的全部房产返还给原告张女士;

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张女士向被告黄女士退还购房款二万四千元。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张女士与黄女士于2006年7月22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此不持异议。张女士要求黄女士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黄女士未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且已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故对黄女士称仅有这一套房屋作为不返还的理由,不予采纳。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女士要求返还房屋因此对黄女士造成的损失,黄女士可以要求赔偿。后黄女士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赔偿,故黄女士可以另行解决赔偿问题。张女士自愿向黄女士退还购房款24000元,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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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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