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未有继承权,是否不能分取拆迁补偿?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量:342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B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A夫妻,两人育有二女一子。1999年8月10日,原告与被继承人购买了A市一号房产。该房屋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于2014年10月27日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也未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A的遗产位于A市一号房产及其他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C辩称被继承人与原告虽夫妻,但已于1997年分居直至被继承人死亡,本案遗产房屋一套,购买于夫妻分居期间,并且被告C出资130000元,该房产被告C与被继承人A的家庭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前应予以分割;被继承人A生前多次生病住院,期间原告及被告WY均未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都是由被告C及其妻照料,被告C对被继承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实际上构成了遗弃,请求法院结合事实对原告及被告WY对于遗产部分进行不分或者少分。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原告与被继承人A生育的子女,2014年10月26日被继承人A去世。在被继承人A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A市一号房产一套,另被继承人A去世后,其名下有银行股两笔存款,其中一笔存款金额为400000元,由被告C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取,另一笔存款金额为500000元,该存单由被告C保管。2015年6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A的遗产。

被告W主张位于A市二号房产被继承人A母亲名下房产拆迁后安置的房产,拆迁前翻盖几次都是由原告翻盖的,现安置房产登记在被告C名下,该房产应予以分割。被告C称该房产系被继承人A母亲房产,其生前留有遗嘱,确定该房产给被告C。为此被告C提供代书遗嘱一份。

该遗嘱主要内容为:“我现有房屋两间还有后托厦,共计46.26平方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房屋登记换证时,记在儿子A名下,目前我已近九十岁的人,年老体弱多病,又面临房屋拆迁,万一遇有不测,为避免事后发生房产纠纷,在此,特留遗嘱如下:愿将我的46.26平米的房产全部留给孙子C,特立此为证,任何人不得干扰。”,该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李某某手印,执笔人与见证人签字,时间为2003年6月16日,并加盖居委会公章。原告与被告WY对该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A名下,A母亲无权对该房产处分。被告C为此提供其自房产管理机关复印的该房产的房产转移申请书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协议一份,证明位于A市二号房产被告C2005年5月9日自被继承人A名下购买,购房价款为600000元。

原告与被告WY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房产被继承人A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A未经原告同意一个人名义出售,故该协议与买卖契约是无效的,且与被告C提供的遗嘱自相矛盾,被告C应提供交付600000元的购房款收据。

.法院判决

位于A市一号房产一套归原告B所有,原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WYC房产继承款各297783元。

四.律师点评

位于A市一号房产被继承人A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中的50%份额应为被继承人A遗产,被继承人A去世时遗留的工商银行存款,亦被继承人A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被继承人A之妻,三被告被继承人A子女,均系被继承人A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被继承人A遗产的份额,原告与三被告每人应继承被继承人A遗产房产的12.5%份额。

继承后,原告占位于A市一号房产62.5%份额,被告WYC各占位于A市一号房产12.5%份额。因原告占有该涉案房产份额较多,故该涉案房产可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根据评估价值给付被告WYC各自占有涉案房产份额的相应价款,即分别给付被告WYC应继承房产份额相应价款297783元。

被告W主张的位于A市二号房产被继承人A母亲名下房产,应予以继承,因该房产现登记在被告C名下,不在被继承人A或被继承人A母亲名下,不能证明被继承人A遗产,对被告该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386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