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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购房配偶去世其父母能否继承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量:245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A市一号房屋C继承,C分别给付BA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BA原系夫妻关系,D系二人之子。BA1993年离婚。DC系夫妻关系,D2018610日去世。位于A市一号房屋(以下简称1102号房屋)系DC结婚以后购买

被告辩称

C辩称,不同意AB的诉讼请求。一、我与D系夫妻关系,我是合法继承人。D生前留有的合法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二、我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D的遗产进行分割。1.廊坊102室房屋系C婚前财产的转化,该房屋虽在婚后购买,但出资款全部来源于其出售婚前财产所得售房款,该房屋为C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2.1102号房屋系C婚前购买,首付款和婚后还贷部分均系婚前房产售房款支付,不属于D的遗产。D对家庭贡献程度较低。从公平角度讲,也不宜简单、机械地认为还贷部分全部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对于婚后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法院应酌情考虑对我进行多分;3.位于三河市2-5-1-1房屋系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D的遗产;4.我与D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仅仅2年,婚后D几乎没有收入,所以婚后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AB主张的理财,系我的婚前个人财产,都是我用婚前售房款进行理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D的遗产,且赎回后已经全部用于生活消费,不应当进行分割。

三、D生前的支付宝账单及银行流水账户显示,几乎无余额,且对外有大量债务。D去世前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D的个人债务。该部分债务应当从D的遗产中予以扣除。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BA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7年离婚,D系二人之子。DC201653日登记结婚。D2018610日死亡。

位于三河市2-5-101房屋于2013913日登记在C名下。

20151216日,CAH签订《A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C4160000元价格将其名下位于B2号房屋出售。

2016321日,CQ签订《A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Q5020000元价格购买C名下位于朝阳区商业04号房屋

20162月底,CW签订《A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C购买1102号房屋

2016520日,C认购廊坊市3102号房屋一套,总价款1462824元。该房屋现登记在C名下,名称为楼庄路102室。

位于F902房屋系D2009212日购买取得。2016531日,D将上述房屋出售给F

截至D死亡时账户均无大额余额,BA均同意不予分割。BA要求分割C招商银行理财款项。

关于共同债权27000元,债务人已经偿还给BA,二人称已用于办理D丧事,C对此不予认可,并称此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C所有,剩余一半依法继承。D生前多次向多个银行、公司借款,借款金额暂无法确定,且双方对D借款为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借款存在异议。

庭审中,BADC婚前同居多年,C婚前名下房屋系二人使用同居共同财产购买,未提交相关证据,且C对此亦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位于A市一号房屋C所有,剩余贷款由C负责偿还;

、位于廊坊市102室房屋归C所有;

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1102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及交纳首付款时间均发生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前,并无证据证明D对首付款有出资行为,故该房产应为C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及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C称夫妻关系期间亦由其个人偿还贷款,与事实不符。

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先析出C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份额由CBA依法继承。

CD201653日登记结婚,而C2016520日认购廊坊市102室,并于2016527日交纳全部款项且登记在C个人名下,考虑二人结婚时间较短,C出售婚前望京两套房屋取得大额款项,亦没有证据证明D存在出资行为,故该房屋应为C个人财产。

现今社会夫妻关系稳定程度大大降低,每个人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意识也不断提高。在婚姻过程中如因意外或离婚等不得不对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婚前财产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没有特殊约定的夫妻双方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均分,而一方婚前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

如果您也有类似的纠纷,可以拨打律师电话或者见面沟通。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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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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