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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共有人签订协议,能否办理拆迁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4
浏览量:283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A诉称:原告父母BF1985年7月27日登记结婚,1985年9月18日生育原告,1987年共同在A镇处建房4间,9月份县政府给B颁发了《B县宅基地使用证》。A镇房产实际上在B去世F去世时已经发生法定继承,在2012年B的父亲C去世时,在2016年8月14日,在没有通知原告及其外祖父母的情况下,被告与B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将该处房产评估作价810812元处理掉。后经原告行政诉讼,在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丈夫C骗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B县土地储备中心解除了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

现在,A的外祖父母已经将继承F的房产份额赠与给了A。被告已经领取了该房产拆迁费933968元。此款按继承的比例,现请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县A镇的房产40分之31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决被告D给付原告应得该房产拆迁费4238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本案案由适用错误,不应该是物权纠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房产与BF无关,该房屋CD夫妇所建。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政府拆迁奖励及过渡安置费、搬迁费该房屋实际占有人即D按照政府要求按时搬迁应该得到的费用,原告并没有受到拆迁安置的干扰,故主张上述费用无事实依据。被告D2016年1月25日给付原告A13万元,原告已书面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被告D的孙女,DC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即长子BBF1985年7月27日申请登记结婚,并于1985年9月18日生育女儿AC1980年因工作原因迁入丰宁生活。1987年7月1日以B之名申请建房4间,B县政府于1987年9月14日为B颁发了《B县宅基地使用证》。BF婚后于1986年到B县开设电器修理部,由于感情不和,1989年8月18日经B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B带着原告A回到丰宁与父母一起生活。原告A16岁时去东北沈阳和母亲F一起生活。

1996年在全县集中换证过程中,B县政府将B的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登记,为C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3月30日,B县人民政府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C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B去世,2008年F去世,2013年左右C去世。2015年8月14日,B县城改造修路,争议房屋被拆迁,被告D就争议房屋拆迁问题与B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贯通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征收乙方位于A镇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810812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乙方自愿选择优惠价回购安置楼进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告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于2015年9月10日领取了拆迁奖励款、过渡安置费、搬迁费合计人民币973968元,该争议房屋随之被拆除。

2016年1月25日,原告A与被告协商拆迁补偿款事宜,被告拿出了C《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说明拆迁的房屋是C的,并给了A13万元现金,A为被告出具了一个收条,内容为:“今日收我奶13万,以后遗产和我无关”。2016年12月18日,原告与姥爷R、姥姥U签订了《遗产份额赠与协议书》,内容为:“一、甲方夫妻二人共同自愿将应得F的份额全部赠与给外孙女A。二、乙方A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赠与”。

三.法院判决

原告A对原坐落于B县A镇的四间房屋所产生的权益享有40分之31的所有权。

四.律师点评

案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确定争议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根据庭审中的证据显示,被告用来主张权利的1996年12月为C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已被判决书所撤销,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证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的只有1987年9月14日给B颁发的《B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能够认定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A之父、被告K之子B。因FB在离婚时未对房屋进行处理,依法可以认定争议房屋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现该房屋已经被拆迁,实物分割已经不可能,故原告A主张按份分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享有的份额应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计算。原告的计算方法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予以采信。2016年1月25日,原告A在看到被告出示的争议房屋登记在C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时,收取被告D3万元,并为其出具一张表明“以后遗产和我无关”的收条,但在随后A立即提起了两次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C“二证”,最终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A出具收条表明“以后遗产和我无关”的行为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A自愿放弃了对于遗产的继承权。

F2008年去世,其应该享有的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ARU继承,RU2016年12月18日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外孙女A,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也予以认可,予以准许,故ARU应继承F的份额应归本案原告A享有。因该房屋已实际被拆除,而被告DB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贯通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书》也已经被解除,现具体赔偿数额不能确定,故应判决原告对该房屋所产生的权益按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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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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