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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7
浏览量:197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一诉称,刘一与黄二为自由恋爱,2008年12月22日刘一为了结婚转给黄二20万元用以装修黄二全款购买的房屋。房屋装修完毕后,双方于2009年11月5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非常好,但因刘一与黄二父母无法相处,双方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离婚,但双方并未就财产予以分割。刘一寄希望黄二能和父母就他们的问题解决后,再行处理彼此的感情问题。但事与愿违,刘一被逼无奈与黄二就20万元汇款问题达成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刘一了解到黄二购买的房屋并非全款购买,而是按揭,同时黄二在婚姻期间又购买了其他房产。故刘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刘一与黄二在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二辩称,刘一与黄二于2013年2月7日签订的协议名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实为赠与合同,协议未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女方单方面赠与男方10万元。该赠与协议已履行完毕,刘一无权利撤销。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长达3年之久,黄二每个月都在还按揭贷款,刘一对此事实是明知的,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应当驳回刘一的诉讼请求。如果本案协议被撤销,刘一应当返还依据该协议已经取得的十万元。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3日,黄二与何三、邓四、何五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屋。2008年11月18日,黄二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黄二就购买房屋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000元。2008年12月22日,刘一向黄二转款200000元。2009年11月5日,刘一与黄二登记结婚。2012年7月31日,黄二与何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何也。2012年12月11日,刘一与黄二登记离婚,并填写了《申请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权债务栏目下均填写“无”。

2013年2月7日,刘一与黄二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女方于2008年10月底全款购买东海长洲小区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未装修。男方于2008年12月底向女方汇款人民币20万元,女方将此人民币20万元作为房屋装修费用,房屋装修完成后双方登记结婚。现双方感情破裂并已登记离婚,女方自愿返还男方人民币1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即支付人民币5万元,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支付完成后协议双方无任何经济瓜葛……”2013年2月8日和2013年3月26日,黄二的父亲黄二某代黄二分别向刘一汇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

四,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刘一与被告黄二于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五、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该条文可以得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刘一与黄二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在《申请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一栏中填写“无”,但在登记离婚后双方又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应视为双方对财产处理的补充协议,而非黄二辩称的赠与协议。

根据黄二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以及刘一与黄二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黄二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虚构了“2008年10月黄二购买房屋为全款购买”的事实,实际上黄二购买该房屋时按揭贷款200000元。如果婚前一方购买房屋不是全款购买,而是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将涉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处分。因此黄二虚构“婚前购买房屋为全款购买”的事实会影响到刘一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意思表示,故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黄二构成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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