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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夫妻离婚时,未还清贷款的共有房产能否进行分割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量:233

原告诉称

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共同一次性支付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的剩余贷款893283.69元;2.四被告共同一次性支付我已付房款及利息98580.4元;3.要求四被告共同向我支付生活补贴费2520000元。

事实与理由:1986年2月20日,我与张某国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协议离婚,并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的主持下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国将位于北京X小区的房产赠与我与张某国之子张某文,由张某国负责支付全部房款。2014年1月29日,张某国与王某红登记结婚。2018年2月23日,张某国去世。2012年9月20日,我与张某国及张某文约定,由张某文以个人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产,还款内容由张某国全权负责。2017年11月,张某国因病住院,自2017年12月20日始,该房屋贷款均由我先行偿还。我至今已支付房屋贷款98580.4元,现该房屋剩余贷款893283.69元。故我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王某红辩称,1.张某国生前与李某丽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X小区的房产归张某文所有,且此套房屋购房贷款人也是张某文,房屋所有权人是张某文,归还贷款义务人也是张某文。李某丽作为原告,起诉张某文在内的所有继承人向其支付全部购房贷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2.张某国生前与李某丽约定将X小区的一套房产归张某文所有,张某国支付全部房款,这个约定属于张某国对张某文应偿还的房屋贷款的赠与。该赠与行为是按月履行归还贷款,直至张某国2018年2月23日去世,赠与无法再履行应当终止;

3.即使受赠人有权利请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那么本案原告也并不是受赠人,根本无权起诉。

4.李某丽是否替张某文归还贷款,属于李某丽与张某文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他人无关。即使李某丽替张某文归还了部分贷款,属于李某丽自愿的行为,或可以要求张某文对其偿付,但与第三人无关。并且从李某丽提供的证据上看,根本不能证明是李某丽出的钱替张某文归还房贷。

5.我作为继承人,有权撤销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即被继承人死亡后对受赠人归还房屋贷款的赠与约定。综上,李某丽作为起诉主体没有法律依据,李某丽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张某文、张某强、王某芳辩称,我们同意李某丽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李某丽与张某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月28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X小区的房产归张某文(儿子)所有,男方负责支付全部房款。因小孩年龄已经超过18岁,所以不涉及抚养的问题,儿子(张某文)在工作前的学习和生活费由男方承担,为了女方生活质量有所保证,男方承诺每年支付12万元的生活补贴给女方。2014年1月29日,王某红与张某国登记结婚。2018年2月23日,张某国去世。张某强、王某芳系张某国父母。

经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系张某文购买。2012年7月12日,张某文向中国建设银行抵押借款100万元。张某文认可自2017年12月20日起,李某丽为张某文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至2019年7月20日止,共计还款数额为98580.4元。现该房尚有剩余房屋贷款893283.69元未偿还。

另查,自2018年起,张某国未再向李某丽支付生活补贴。

2018年,王某红将张某文、张某强、王某芳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分割张某国位于北京市延庆县2幢房屋、分割张某国享有的R公司的股权。本院出具民事判决:一、张某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归王某红继承所有;二、张某国持有的R公司7%股权由王某红、张某文、张某强、王某芳继承所有,其中每人各占1.75%股权;三、张某国持有的R公司40%股权由王某红、张某文、张某强、王某芳继承所有,其中每人各占10%股权;四、驳回王某红、张某文、张某强、王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某红、张某文、张某强、王某芳在继承王越遗产范围内支付李某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的剩余贷款893283.69元、李某丽已付房款及利息98580.4元;

二、驳回李某丽其他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丽与张某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国负有为双方婚生子张某文所有的房屋支付房屋贷款的义务,现履行期限届满,该义务应当得到履行。另外,即便该项义务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该赠与系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现张某国去世,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故对于李某丽要求四被告偿还垫付的贷款、以及房屋剩余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李某丽作为离婚协议的一方来主张权利,主体并无不当,且张某文亦表示认可,故对于王某红提出的原告主体异议不予采纳。李某丽要求四被告支付延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丽主张的生活补贴一项,双方协议中约定由男方每年给付女方12万元生活补贴,系为李某丽生活质量保证由男方表示的单方赠与行为,因男方已去世,现王某红不同意继续履行赠与,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撤销赠与。故对于李某丽要求四被告共同向其支付生活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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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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