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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孩子能否反悔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7
浏览量:154

原告诉称

孙某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查明认定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是孙某强和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这两套房屋是单位所有的财产,孙某强和杨某没有权利处分该财产,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超出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孙某强撤销赠与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辩称

杨某、孙某文、孙某奇辩称,不同意孙某强的上诉请求,两套房屋是结婚后贷款购买的,是杨某和孙某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是孙某强、杨某共同签署的,应该继续履行。


法院查明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孙某强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名下一号过户到孙某奇名下,该房屋归孙某奇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将孙某强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其名下二号,过户到孙某文名下,该房归孙某文所有;3.要求孙某强将北京A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杨某

孙某强在一审法院辩称:离婚时确系签订离婚协议,杨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认为该离婚协议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杨某在要求我履行协议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其不能履约,我要求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孙某奇述称:我要求孙某强履行协议,将一号过户到我的名下。

孙某文的监护人杨某述称:我要求孙某强履行协议,将二号过户到孙某文名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与孙某强原系夫妻关系,孙某奇、孙某文系二人所生之子。2007年3月1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

三、孙某奇归杨某自行抚养,孙某文归孙某强自行抚养。

四-1、一号归孙某奇所有,二号归孙某文所有。

四-4、杨某名下某公司的股份转让到孙某强名下75%,剩余25%自己保留。

后杨某在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孙某文的抚养关系。2019年7月12日,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定孙某文由杨某抚养,该判决已生效。另查,某公司现股东为:孙某强,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周某,持有40%的股份。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孙某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故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为有效约定。现杨某主张孙某强履行该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孙某奇、孙某文也对诉争房产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杨某、孙某奇、孙某文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孙某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某公司的两张证明,证明当时购买这个房屋是某公司委托孙某强购买的,当时孙某强是公司的总经理。证据二、两张发票,证明当时是某公司出钱购买的房屋。证据三、起诉书,证明某已经起诉。证据四、某公司会议纪要,证明目的楼房是公司的。

经质证,杨某、孙某奇、孙某文对孙某强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二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四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房屋就是孙某强、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我辛辛苦苦挣钱购买的,然后去还贷。某公司就是孙某强在完全控股,财务也是孙某强的姐姐在做。孙某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二审中,杨某、孙某奇、孙某文没有提交新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归孙某奇所有,孙某强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孙某奇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归孙某文所有,孙某强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配合孙某文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三、驳回杨某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孙某强陈述涉案两套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系案外人公司购买。依据其陈述,该两套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认为,第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写明该房屋的产权情况,亦进行了分配,说明二人均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该房屋登记在孙某强名下,且登记时间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物权登记主义的角度,应该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属于夫妻双方。第三、虽然孙某强陈述案外人已经提起诉讼,但借名买房的事实是否能够确认并不明确。即便借名买房的事实能够确认,也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如果由此产生损害赔偿之债,可另行解决。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依据协议进行裁判符合法律规定。

孙某强与杨某在离婚时,对包括离婚、子女抚养、住房、电器、车辆分割等问题一并达成一致意见,明确知悉离婚协议全部内容并自愿与杨某签订离婚协议,签订该离婚协议书系孙某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离婚协议是一种包含财产与身份关系的复合性协议,离婚协议需要考量诸如感情、道德、伦理等诸多因素,而不仅是单纯的经济因素,即使协议内容对其不利,也不能单方主张撤销。同时,对涉案房屋的处分也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并非单方赠与行为,故而孙某强主张撤销赠与不再履行协议约定给付义务的理由不充分,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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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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